大政发[2018]2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8-06-15 1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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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10:45:37 大政发[2018]2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 全文有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政发[2018]2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改革前后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平稳衔接,保证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等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

  第三条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大政发[2015]43号)

  第二部分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

  第二部分中“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