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泰安税稽一罚﹝2022﹞9号知情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行为,未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
- 2024-12-12 14:28:00
- 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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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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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14:28:53 | 泰安税稽一罚﹝2022﹞9号 |
泰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全文有效 |
泰安税稽一罚﹝2022﹞9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山东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2-17
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知情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行为,未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类型 知情接受虚开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以罚款20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泰安税稽一罚﹝2022﹞8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 泰安市清波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200.16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2-02-15 发布日期 2022-02-16
违法事实 2017年12月知情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列支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400.31元的行为。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构成偷税,决定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200.1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